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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赤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3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合议庭,于2014年3月10日、2014年4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淑萍、田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尹琼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证人向宏波、简洪喜在第一次庭审时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承建张唐铁路赤城县境内猴顶山隧道、永福山斜井大里程劳务施工工程中,经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核定工费计价总额为5041583.38元,时至2013年6月,该分部先后共实际支付其工费金额为5000940元,后张声称在承包期间亏损严重无钱支付其雇佣的32名工人工资计424824元,张遂逃匿回湖北省宜昌市老家,杳无音信,致使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上访,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3年7月18日赤城县劳动监察大队采取在施工工地宿舍区张贴《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方式,责令其在2013年7月25日10时前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果。2013年7月27日张某在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巧巧宾馆378号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多名劳动者报酬累计424824元,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建议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赤城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欠条、欠薪及某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辩称:工人的工资都是由张唐铁路项目部隧道八队的队长王某甲制定和发放的;���有给付工人工资是因为张唐铁路项目部没有与其结算;其无罪。辩护人尹琼芳的辩护意见是:1、张某不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2、张某与中铁十一局四公司张唐铁路项目部隧道八队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无效合同;3、公诉机关指控张某采用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缺乏证据;4、赤城县劳动监察大队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程序不合法。综上,张某不是刑事责任主体,主观上也没有拖欠工人工资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故恳请法院依法宣告张某无罪。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张某领取的40万元实际支付情况;2、亏损原因分析及报告;3、简某的证言;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九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5、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山供水工程施工八标项目部证明;6、手机短信;7、借款清单。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张某没有逃匿,未转移财产,构不成拒不支付的情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系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三队五工班(永福山斜井大里程工程)挖掘班的班长,负责向张唐铁路项目部二分部提供工人的考勤表、发放工人的工资及工人的生活费等。在此期间,张某以借支的方式多次从张唐铁路项目部二分部领取了工人的工资、生活费和治疗费。2013年1月15日,张某从张唐铁路项目部二分部财务处领取了30万元工资款,并承诺将工资发放到三队五工班工人的手里,后张某将发放工资表交给了张唐铁路项目部的财务处,实际上张某未将工资给付工人。被欠工资的工人找到张某要所欠的工资,张某先后给25名工人写下欠条,未给另外7名工人写欠条,总计欠工人工资424824元。后张某声称无钱支付,以需要筹钱为由离���赤城县,工人找不到张某后遂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上访,到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张某处理此事,张某只是通过短信联系并未回来处理。2013年7月18日赤城县劳动监察大队以在其施工工地宿舍区张贴《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方式,责令张某在2013年7月25日10时前限期改正,但逾期张某没有回来。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赤城县公安局,2013年7月27日张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赤城县劳动监察大队赤人社劳监移字(2013)第8号案件移送函、赤城县公安局接警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赤城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照片证实,2013年7月18日,赤城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张某于2013年7��25日10时前改正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并在其施工工地的宿舍前张贴公告的事实;3、证人向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3月28日至2013年1月1日在中铁十七局二分部永福山斜井打工,张某是承包开挖班的工头,共欠其工资26300元,张某给其打了欠条。张某还欠大约30多人的工资。其给张某打电话要过工资,张某说没有,现在找不到张某就报了警;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2月18日至2013年1月20日在张唐铁路永福山隧道给张某打工,共11个月,每月工资4800元。2012年7月份,张某给其发了12000元的工资,后其又向张某预支了5000元。平时的生活开销由张某从工资里扣,张某还欠其28300元工资。2013年1月20日放假,其向张某要工资,张某说正月里给,正月里又向张某要工资,张某说还要让其去干活,等去干活的时候再给其工资,其一直等着。2013年7月10日,工友对其说铁路���分部与张某解除了工程承包合约了,让其赶紧过来,其到赤城与工友会合,到赤城没有见到张某,一直找也找不到,打电话也不接。其听工友说见过张某,张某说去搞钱,从那以后跑了藏起来再也找不到,打电话也不接。张某欠其的工资没有打欠条;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2月18日到张唐铁路项目部第二分部东卯永福山斜井开挖班上班,前后干了5个多月,每月工资是6000元左右。直到2012年8月25日都没有发工资,找到工头张某要工资,张某说等项目部给了钱就给发工资,张某一直没有给其发过工资,其只是先后从张某手里预支了11000多元,日常的开支由张某提供,张某从工资里扣。张向华还欠其16320元工资,2013年6月9日,其和工友找到张某,让张某给每人打了一张欠条,当时张某说项目部的钱还没有给,给了钱就给发工资,后来就再也没见过张某。2012年12月31日工资表上的签字不是自己签的;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1月在张唐铁路项目部赤城县东卯镇永福山斜井给张某打工,张某负责给发工资,张某欠了其22000元的工资不给。王某是其工班班长。其打工期间张某发过三次工资,共发了20000元左右,还欠其22000元,给其打了欠条。其给张某打要工资,他不接电话。张某向其要过银行卡号,其用短信发给张某后就没有音信了;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6月份至2013年1月23日在赤城县东卯镇永福山斜井给张某打工,张某负责给发工资,日常工作是王某带班。其打工期间,共发过三次工资,发了10000元左右,还欠其10000元,张某给写了欠条。2013年1月23日后,张某再没有给过工资。其找张某要工资,打电话不接,张某向其要过银行卡号,其用短信发给张某后就没有音信了;8、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3月5日至2013年1月23日在赤城县东卯镇永福山斜井打工,谭某是工地上的带班长,张某和谭某对其说每月4800元工资。张某还欠其14000元,给其打了欠条。后来找张某就找不到了,不接电话也找不到人;9、证人隗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春节在永福山斜井给张某打工的,王某是工地上的带班长,张某和王某对其说每月4800元工资,打工期间就给其发过10000元左右,张某还欠其31000元,给其打了欠条。后来找张某就找不到了,不接电话也找不到人;张某还欠其侄子田忠文10000元钱,张某给其侄子打的欠条包括张某曾向田忠文借的5000元钱;10、证人褚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承包了中铁十七局张唐铁路项目部东卯永福山斜井开挖的工程,其给张某干活。2012年7月份去打工,干了4个多月,每月工资4800,2012年11月因其手受伤就不干了。日常物品由张某提供,张某从工资里扣,还欠其10000元工资。其在腊月找到张某要钱,张某说手里没有钱,给其和工友打了欠条。2013年5月份,其和工友到赤城找到张某,张某还说没有钱。2013年6月10日最后一次见张某,再后来就找不到了,电话也不接了;11、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底至2013年1月8日在中铁十七局张唐铁路项目部第二分部东卯永福山隧道开挖班上班,其是张某雇佣的。张某承包了中铁十七局张唐铁路项目部第二分部东卯永福山隧道的开挖工程。在此期间,项目部发过两次工资都被张某借走了。张某共欠其34500元。其与张某有亲戚关系,2012年底,张某让其到东卯永福山隧道负责打钻,2013年1月8日其走的时候,张某给其20000元工资,打了一张欠条。2013年2月份,其又到该工地工作,6月10日,张某给其补发了3万元工资。到了2013年6月20日左右,张某把工程推了不干了,张某把今年的工资都支付了。2013年6月3日,其与张某回到赤城,其见要不到钱。6月25日,其和工友在赤城,张某躲起来了,不见面也不接电话。张某欠约30多名工人的工资;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中铁十七局二分部永福山斜井打工,张某是其老板。张某欠其及妻子王敬琼共计56852元工资,写有欠条。本应该是二分部项目部直接将工资发到工人手里,但张某说先押两个月工资,总工资在年底时项目部的人来给一起结算。在其工作期间,领过三次工资,第一次是2012年7月,项目部给发了10000元工资,2012年10月18日,张某给发了20000元工资,2013年1月28日张某给发了10000元工资,后两次均没有签字。其曾经到项目部问过工资的事,项目部经理李少明给其看过张某领工资的手续和签字,所以其认为张某欠其的工资。其到劳动部门反映过此事,向张某要钱,张某一直说没钱,所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其辨认出张某就是欠工资的人;13、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是中铁十七局二分部永福山斜井承包老板,欠了其38744元工资不给,其报案。张某当时说压一个月工资,下个月发本月的工资,但没有正规发放过工资,后张某给其、马学军、叶少财一起写了欠条,其中马学军1170元,叶少财2000元,共计41914元。张某共欠30人左右的工资。其向张某要过工资,但他一直推托没有给。其辨认出张某就是欠工资的人;14、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2月23日到中铁十七局二分部猴顶山隧道工作,张某让其负责给他开车,每个月的工资是5000元。2013年2月份放的假,其一共干了11个月15天,在其工作期间没有发过工资,其向张某借了34730元,张某还欠其20260元。2013年2月份工地停工,张某让回家等着,过完年再来干,到2013年6月2日,其和工友到中铁十七���张唐铁二分部项目部,项目部的人说工资被张某领走了,其等人向张某要工资,张某说手里没钱,说回家贷款给,工资一直没给。2012年12月31日工人工资发放表上的签字不是自己签的。15、证人申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永福山斜井隧道打眼,张某欠其工资共计14262元。张某承包的是张唐铁路项目部二分部的工程,张某找其来打工的。2013年6月份,其和王某从山西工地来赤城找到张某要2012年3月至5月份的工资,张某说二分部还没有给钱,他没有钱就给打了欠条后走了,再也找不到张某了;1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张唐铁路项目部中铁十七局二分部书记。张某于2013年1月15日从中铁十七局二分部领取了约30个农民工剩下的工资40万元,并向张唐铁路项目部承诺领取的钱发到每个工人手里,但许多工人反映没有领到工资,项目部调查后发现张某没有给工人发放,其���为张某涉嫌诈骗来报案;1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5日,张某从张唐铁路项目部二分部领取永福山斜井工人工资,并保证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手里,后张某将工资表发放表送回张唐铁路项目部二分部;18、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所欠工人的工资是2012年10月份至2013年1月份赤城县永福山斜井工地工人的,约25人的30万元左右的工资,其拖欠的工资都给打了欠条。其是张唐铁路项目部二分部的工班长。其在2013年1月下旬从二分部财务室领取了7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工资发放承诺书。2013年6月份,赤城县劳动局找其问拖欠工资的事,其说手里没钱,正在跟项目部沟通。赤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在其施工的隧道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事是其听别人说的,只知道与其有关,但不清楚具体内容。19、被告人张某的借据证实,张某多次从张唐铁路项目部二分部借支用于支���工人工资、生活费及治疗费的事实;20、承诺书证实,2013年1月15日,张某以五工班组长的身份领取了张唐铁路隧道三队五工班工人的工资30万元,并保证发到每个工人手里的事实;21、考勤表、2013年12月31日工资表及证人证言及欠条证某张某提供的三队五工班的工人出勤情况;被告人张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表与考勤表的工人不一致,张某未实际给三队五工班的工人发放;22、王某提供的欠工人工资花名表、张某给工人打的欠条证某欠薪工人32人,累计424824元;23、证人畅某的证言(2014年4月15日):永福山和猴顶山工人的工资是根据张某提供的考勤表进行核实后发放的。2013年1月15日,张某从项目部领取30万元和40万元并承诺给永福山和猴顶山工人发工资,过了几天,张某将工资表提供给项目部。2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五峰镇派出所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7月27���20时48分,五峰镇派出所民警在五峰镇巧巧宾馆将张某抓获;2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的基本情况。公诉机关提供的王某甲的证言、建设劳务分包合同、掘进计价、公费计价汇总表、隧道三队三工班开挖支付清单、张唐铁路项目部关于张某拖欠工资问题的回复情况等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交张某领取工资后实际支付情况、亏损原因分析及报告、九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东山供水工程施工八标项目部证明、借款清单、证人简某、向某甲的证言等证据,不能够否定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1月15日领取三队五工班工人的工资后没有发放给工人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系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三队五工班(永福山斜井大里程工程)挖掘班的班长,负责隧道三队五工班工人的工资发放及工���平时的生活消费,其应系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张某从项目部领取了工人的工资30万元,承诺且有能力支付工人的工资而未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其没有支付工人工资是因为与项目部没有结算。经查,被告人于2013年1月15日从项目部领取的30万元系三队五工班工人的工资,该款与张某是否与项目部结算其他款项无关,不能成为其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理由,且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前后矛盾,故对其的辩解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是用工主体,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主体。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负责给工人发放工资,负责工人的生活消费,应系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辩护人提出劳动监察大队张贴公告的程序、场所不合法。经查,赤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张贴责令整改通知书时有好多人看到,且有人已告知了张某,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从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多名工人多次向张某索要劳动报酬,且赤城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其处理,而其以各种借口予以推拖,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拒不支付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褚桂清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素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