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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641号原告:夏某,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甲,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乙,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孙某,女,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4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武志忠人民陪审员  张银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