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军,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军,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执行人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京哈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志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仲案[2014]175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了李海军申请执行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35425元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