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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徽民一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汪成与钱雪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成,钱雪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徽民一初字第00654号原告汪成,男,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告钱雪飞,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成诉被告钱雪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程剑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