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嵩民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欢欢与洛阳市第一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刘银现、齐章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欢欢,洛阳市第一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刘银现,齐章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嵩民二初字第58号原告:张欢欢,男,25岁。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刘银谦,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第一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住所地:嵩县。负责人:程为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如意,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艳峥,公司职工。被告:刘银现,男,48岁。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魏建敏,嵩县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章丞,男,54岁。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代理人:袁秋云,女,45岁。住河南省栾川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兴杰,嵩县纸房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公司。住所地:栾川县。法定代表人:杨红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景隆,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欢欢与被告洛阳市第一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刘银现、齐章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欢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银谦,被告洛阳市第一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如意、吴艳峥,被告刘银现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建敏,被告齐章丞的委托代理人袁秋去、张兴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景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鉴定过程中,原告发现病情仍需进一步治疗,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欢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张欢欢承担。审 判 长  席晓峰审 判 员  陶 森人民陪审员  于佳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世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