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淄博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桓台县果里镇西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桓台县果里镇西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桓商初字第299号原告:淄博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侯庄中心路**号。法定代表人:付敬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荣坤。被告:桓台县果里镇西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西店村。法定代表人:孙华,村委主任。原告淄博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桓台县果里镇西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荣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桓台县果里镇西店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淄博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4月27日,购买原告混凝土1263.5方。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90605元。2014年1月28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为原告出具货款欠条一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0605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274.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桓台县果里镇西店村村民委员会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自原告处购买混凝土约计1200立方,用于本村道路修缮;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结清全部货款;若超出付款期限,被告应支付原告所欠货款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截止2013年4月27日,原告依约为被告供应混凝土1263.5立方,货款共计290605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淄博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店村修建道路),混凝土款贰拾玖万零陆百零五元整”。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为此,原、被告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买卖合同、对账单、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所欠原告货款290605元的事实,有被告盖章认可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依照买卖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原告货款,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原告所诉经济损失22274.88元,系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该标准并未超出合同约定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桓台县果里镇西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淄博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906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桓台县果里镇西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淄博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2274.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7元,由被告桓台县果里镇西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XX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锦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