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森德敖其尔犯走私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森德敖其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504号罪犯森德敖其尔,英文名:UNURTSETSEGTSEND-OCHIR,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森德敖其尔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驱逐出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4年3月17日以罪犯森德敖其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3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森德敖其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18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五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罪犯森德敖其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综合罪犯原判的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森德敖其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18日止)。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邓爱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