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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三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张可顺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张可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24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可顺,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市中麦克疯速食休闲城经营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苑传伟,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市中麦克疯速食休闲城店长,住辽宁省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张可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代理审判员  颜 峰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垣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