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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执民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友府与卢晓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友府,卢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王友府,农民。被执行人:卢晓阳,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友府与卢晓阳(2014)台三执民字第244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卢晓阳在中国银行三门支行营业部的存款计人民币21000元,被执行人目前无还款能力,且在哺乳期不宜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因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三执民字第24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顾安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家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