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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2342号陈艮城诉曾伟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艮城,曾伟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陈艮城,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伟清,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艮城与被告曾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艮城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艮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艮城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