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唐某与郝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郝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527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郝金凤,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姐姐。原告唐某诉被告郝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2010年5月27日我与被告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郝鑫鑫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己负担。被告离婚后常年在外打工,将郝鑫鑫交由其姐姐代养。代养期间孩子吃不好穿不好,患有鼻窦炎,手被冻坏。我看望郝鑫鑫时其几次坚决要求随我生活。2013年9月我把郝鑫鑫接走。郝鑫鑫现在西苏小学就读,我给郝鑫鑫治好了脸上的胎记、鼻窦炎和冻疮,花去5000多元医疗费。现请求法院判决郝鑫鑫由我抚养,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被告郝某辩称:郝鑫鑫随其姑姑生活是原告允许的,我仍然要求抚养郝鑫鑫,原告负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4日原、被告相识定亲,2003年2月9日典礼同居,××××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4年2月10日原告生女儿郝鑫鑫。2010年5月27日原被告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郝鑫鑫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己负担。被告离婚后常年在外打工,将郝鑫鑫交由其姐姐郝金凤代养。2013年9月原告把郝鑫鑫接走。郝鑫鑫现在永年县西苏乡西苏小学就读四年级,原告把郝鑫鑫接走后给其治好了脸上的胎记、鼻窦炎和冻疮。2014年4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调解传票、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4年5月12日本院询问了郝鑫鑫,郝鑫鑫明确表示:我妈妈对我很好,我爸爸每年春节仅见我一次,住三四天就走了,我愿意随我妈妈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负担郝鑫鑫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身份证、人口登记卡、(2010)永民初字第421号调解书、医疗费单据、郝鑫鑫证明、住院清单、冻疮照片、dr光片、dr报告单、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调解笔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付有抚养郝鑫鑫的义务,本应让郝鑫鑫随其生活学习,但其长期在外打工,把郝鑫鑫交由其姐姐代养,不利于郝鑫鑫的身心健康。郝鑫鑫现已年满十周岁,强烈要求随其母亲生活,故原告要求抚养郝鑫鑫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负担郝鑫鑫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经合法传唤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唐某抚养郝鑫鑫,抚养费原告唐某自己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