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陈世琴与张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琴,张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陈世琴,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张颖,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世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10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68000元,代垫诉讼费7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范秀华所有的公积金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李成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清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