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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林绍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09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号。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上诉、申请撤诉、申请执行,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收取赔偿款。被告林绍超,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78号,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号330325197201084717,系城区茂昌眼镜配镜经营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绍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林绍超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自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交纳270元,由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毛 峰审判员 王环姣审判员 戴 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