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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田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张克法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