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田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张克法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