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2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2738号原告李×,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吕×,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张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