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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2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2738号原告李×,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吕×,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张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