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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江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江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江口镇丁字街。被告罗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冠市镇北门口居委会。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与被告罗某和好,特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