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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茹杰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杰,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李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162号原告茹杰,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洪继梁,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炯,女,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李莉华,女,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杰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茹杰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茹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茹杰负担。审 判 长  鲍 浩代理审判员  陈佳莹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