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朝付与李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付,李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034-2号申请执行人张朝付,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被执行人李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徐五日内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李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徐银行存款1183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