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淳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淳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在庭前于2014年5月1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强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