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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淳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淳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在庭前于2014年5月1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强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