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农投京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投京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国强,穆培均,邹桃芝,廊坊艳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中江冀东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北京农投京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蓝龙家园6号楼二层B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强,男,1962年6月8日出生。被告穆培均,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被告邹桃芝,女,1960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廊坊艳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城东关外。法定代表人穆培均。被告中江冀东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25号院5号楼01层101内01室。法定代表人穆培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投京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京西公司)与被告李国强、穆培均、邹桃芝、廊坊艳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阳公司)、中江冀东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农投京西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中江公司在爱米特(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享有的2762901.75元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京西农投公司提供了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农投京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有效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中江冀东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在爱米特(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享有的二百七十六万二千九百零一元七角五分到期债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春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成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