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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黄沛英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沛英,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378号原告:黄沛英,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永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强。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沛英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洁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沛英诉称:原告自1986年12月至1997年8月在广州市花都卫裕制衣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生产工。因原告达到退休条件,原告与广州市花都卫裕制衣有限公司已终止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广州市花都卫裕制衣有限公司并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致使原告未能享受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在2013年9月27日,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各有关单位发出【赤府办(2013)33号】文件内容为:一、由于我镇原乡镇企业都已转制或关闭,原企业的人员、人事档案由赤坭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负责管理和保管;二、原企业工作人员的工龄问题,由赤坭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依照相关法律和程序予以确定;三、由赤坭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负责依据相关法规解决好原乡镇企业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工作。该公司状态为吊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认定被告确认原告与广州市花都卫裕制衣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认定被告确认原告在广州市花都卫裕制衣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从1986年12月至1997年8月;3、案件的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确认原告黄沛英与广州市花都卫裕制衣有限公司于1986年12月至1997年8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并确认原告黄沛英于1986年12月至1997年8月期间系广州市花都卫裕制衣有限公司的职工。二、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曾洁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琢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