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永民与张星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民,张星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292号原告王永民。委托代理人李兵、李燕国,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星祥。原告王永民诉被告张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偿还债务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诉讼保全费1045元,均由原告王永民负担。审判员 钟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