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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永民与张星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民,张星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292号原告王永民。委托代理人李兵、李燕国,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星祥。原告王永民诉被告张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偿还债务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诉讼保全费1045元,均由原告王永民负担。审判员  钟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