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铁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68号原告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清源,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鹏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鹏铁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学武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