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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济南富安微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与淄博海诚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富安微电子系统有限公司,淄博海诚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富安微电子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正,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海诚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济南富安微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与淄博海诚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淄博海诚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