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民一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00231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纪三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悦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