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罗立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发展与王新玉、王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发展,王新玉,王建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立保字第113号申请人张发展。被申请人王新玉。被申请人王建伟,成年。申请人张发展因与被申请人王新玉、王建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新玉驾驶的鲁Q×××××号“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或价值1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新玉驾驶的鲁Q×××××号“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