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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永传申请执行李国勇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传,岳春英,李国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144-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传,男,193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岳春英,女,194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国永(勇),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凤阳县。李永传申请执行李国勇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凤执字第001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国永(勇)的银行存款657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国永(勇)银行存款657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长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