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执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常明仓与北京广信中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明仓,北京广信中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374-1号申请执行人常明仓,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广信中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号院2号楼5层503。法定代表人张国忠,总经理。常明仓与北京广信中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9日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13)第1873-188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张义营等13人同意中盛达公司支付其2011年至2012年工资详见《申请人名单及支付工资明细表》,限于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二、张义营等13人履行配合中盛达公司向其发包方讨要工程款的义务;三、张义营等13人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和追溯权利。权利人常明仓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广信中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常明仓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广信中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丰执字第3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邵志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子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