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2014)青执字第331号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被执行人:罗某,男本院在执行谢某申请执行罗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世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