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林云生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云生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805号罪犯林云生,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云生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云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云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十二月至二0一四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为零点六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云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云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吉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