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2号原告赵某。被告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5月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曹 伟审 判 员 张芳芳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