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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2号原告赵某。被告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5月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曹 伟审 判 员  张芳芳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