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商城县汤泉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良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汤泉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汤泉池旅游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征,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良成,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汤泉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良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良成一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案。被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力执行员 刘辉执行员 黄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