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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肖方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方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961号罪犯肖方玉,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尤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方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尤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方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尤溪县人民法院(2009)尤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方玉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4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方玉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10月因殴打罪犯林圣潮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1年8月至2014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方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至2014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