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春程与被告三明市天健汽车有限公司、张英荣、麻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程,三明市天健汽车有限公司,张英荣,麻德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陈春程,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三明市天健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洋坊汽车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吴观旭。委托代理人麻德锦,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三明市天健汽车有限公司的职员被告张英荣,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麻德权,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程与被告三明市天健汽车有限公司、张英荣、麻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程于2014年5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900元。由原告陈春程负担。审判员 邓宏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