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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春程与被告三明市天健汽车有限公司、张英荣、麻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程,三明市天健汽车有限公司,张英荣,麻德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陈春程,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三明市天健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洋坊汽车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吴观旭。委托代理人麻德锦,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三明市天健汽车有限公司的职员被告张英荣,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麻德权,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程与被告三明市天健汽车有限公司、张英荣、麻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程于2014年5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900元。由原告陈春程负担。审判员  邓宏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