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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苍执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徐少峰与崔艳峰、曹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少峰,崔艳峰,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苍执字第194-3号申请执行人徐少峰,居民。被执行人崔艳峰,居民。被执行人曹玲,职工,(原苍山县)财政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少峰与被执行人崔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艳峰不能履行(2103)苍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曹玲在执行过程中提供担保。现为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艳峰、曹玲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传华审判员  庄向民审判员  吴善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贵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