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3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邓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3169号原告邓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媛园。被告陈某甲,女。委托代理人吴运平。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5月6日、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媛园,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运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9与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沟通不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5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某甲辩称,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八年,夫妻感情较好,被告仍对原告有很深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甲于2005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邓某曾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同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0549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另查明,原告邓某与案外人李某某于2007年7月22日通过银行按揭以164212元的价格共同购买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甲处(地址)房屋一套,首付34212元,截至2014年5月6日尚欠贷款99713.82元,该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原告邓某与案外人李某某。现原告邓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提出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甲处(地址)房屋的首付款34212元,系其母亲李某某支付;上述房屋的贷款虽是原告本人支付,但是其母亲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乙处(地址)房屋对外出租的每月租金1000元由被告收取并使用,应视为其母亲在偿还房屋贷款;同时原告坚持双方对外并无其他的共同债权债务。被告表示自己没有收取任何租金,也没有支付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甲处(地址)房屋的首付款,但该首付款也可能是原告用自己钱支付;另外因装修该房屋,被告向案外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各自借款20000元。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邓某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2013)沙法民初字第05493号民事判决书、按揭贷款还款明细查询单,被告陈某甲提供的结婚证、存折、家庭照片、证人证言、贷款还款明细单、贷款供款计划表、工资条、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个人房屋借款合同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持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甲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发生矛盾后又缺乏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邓某再次起诉至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邓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甲处(地址)房屋,因登记权利人为原告邓某与案外人李某某,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予处理;至于该房屋的首付款和银行按揭已还贷部分的支付,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予处理。对于被告陈某甲在庭审中陈述为装修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甲处(地址)房屋,被告向案外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各自借款2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债务分歧较大,同时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作处理。债权人可另案起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