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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邓伟文与gogektua、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伟文,GOGEKTUA,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邓伟文,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邓国权、陈红飞,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执行人GOGEKTUA,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印度尼西亚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GOGEKTUA。关于邓伟文申请执行GOGEKTUA、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借款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佛仲字第17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GOGEKTUA、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应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邓伟文连带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1年11月14日至裁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仲裁费1354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邓伟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管理部门以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一批生产设备和银行存款115470.9元。经查,该两项财产在本院(2013)佛中法执字第537号案中统一处置,因案外人对生产设备的权属问题提起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审查处理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该案的执行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中法执字第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振康审 判 员  李蔚婕代理审判员  梁亦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彬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