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商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江与朱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朱伟,常健,李芳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商初字第2190号原告王江��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朱伟,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常健,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芳妍,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诉被告朱伟、常健、李芳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0元,由原告王江承担。审 判 长 张兴欣人民陪审员 李洪有人民陪审员 齐宝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