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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商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江与朱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朱伟,常健,李芳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商初字第2190号原告王江��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朱伟,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常健,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芳妍,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诉被告朱伟、常健、李芳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0元,由原告王江承担。审 判 长  张兴欣人民陪审员  李洪有人民陪审员  齐宝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