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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熊某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黄某,李明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法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省江川县人,2013年5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某某,男,壮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2013年4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明博,曾用名李明芳,男,汉族,1983年4月26日出生,大专文化,2011年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5月30日因病被云南省监狱理局保外就医一年,2013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3)第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黄某、李明博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黄某、李明博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熊某、黄某、李明博未申请回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熊某、黄某、李明博三人,在昆明市西山附近中国电信基站,将门撬开后盗走基站内蓄电池二十四只(价值人民币1392元),后三人开车到富民的路上,被富民公安局巡逻的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黄某、李明博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及罪名,被告人熊某、黄某、李明博表示无异议且有经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熊某供述、被告人李明博供述、被告人黄某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扣押及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口证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4年4月19日中国电信谷律CDMA基站于2013年4月19日被盗蓄电池24支,从电池被盗到我方修复基站中间共造成基站业务中断近48小时,影响周边村庄覆盖面积约15平方公里,近百人通信中断的情况。被告人李明博2011年3月21日因盗窃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止),2011年3月22日投入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后因患有性免疫缺陷综合症于2012年5月29日被批准保外就医一年(自2012年5月29日至2013年5月28日止)。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黄某、李明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黄某、李明博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于一般共同犯,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明博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熊某、黄某、李明博,盗窃通信设备,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社会危害性较大,本院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明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原判刑罚未执行刑期二年零三个月零一天,总和刑期三年零四个月零一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普会峻代理审判员  朱 亭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思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