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陈声萍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声萍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青羊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声萍。辩护人史锡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4)第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声萍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盈昊、书记员范杰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声萍及其辩护人史锡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陈声萍任成都龙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维修部收银员,主要负责将该公司各维修部上交的单据和现金核实后录入公司财务系统并将现金上交公司。2013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声萍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销毁维修单据的方式,侵占该公司维修部门上交的手机维修款。经四川衡立泰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陈声萍未交公司营业款共计380395.99元。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陈声萍被公安机关挡获。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声萍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声萍定罪量刑。被告人陈声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陈声萍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具有自首情节、且退还了部分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陈声萍任成都龙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维修部收银员,主要负责将该公司各维修部上交的单据和现金核实后录入公司财务系统,并将现金上交公司财务。2013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声萍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销毁维修单据,不将该部分数据录入公司财务系统从而少交现金到公司财务的方式,侵占该公司维修部门上交的手机维修款。经四川衡立泰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陈声萍未交公司营业款共计380395.99元。2013年11月2日,成都龙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账务出现问题,遂向被告人陈声萍了解情况,被告人向公司承认了侵占维修款的事实,后被告人陈声萍继续在公司上班,并退还公司43000元。成都龙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核对完账务后于11月6日报案,报案后,民警从公司将被告人陈声萍带回调查。另查明,成都龙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系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交账记录本、报案材料、应聘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系统统计记录表、工作情况、四川衡立泰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声萍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销毁单据,不将该部分数据录入公司财务系统从而少交现金到公司财务的方式,侵占该公司财物,将380395.99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声萍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声萍在成都龙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账务出现问题,向其了解情况时,向所在单位承认了侵占维修款的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故被告人陈声萍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陈声萍在案发后退还了部分赃款,可适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声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声萍侵占公司资产未退赃部分,应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声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二、被告人陈声萍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梁 瑛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人民陪审员 易晓燕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