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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邱汉隆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汉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670号罪犯邱汉隆,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0月21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汉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邱汉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07年12月10日、2009年11月2日、2011年4月14日、2012年6月20日以(2007)东中法刑执字第3294号、(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2454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911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5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七个月、十一个月、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4年3月17日以罪犯邱汉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3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汉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2次,2012年9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4年1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3年1月、2014年2月共获得记功2次,2013年3月、2014年2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广东省惠东县白花镇联进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6月26日出具证明,并经惠东县白花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惠东县司法局确认,证明罪犯邱汉隆家庭经济困难,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该犯向本院缴纳了1400元用于缴纳罚金,部分履行了罚金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贫困证明、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汉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综合罪犯原判的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汉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邓爱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