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蒙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蒙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010号罪犯张蒙蒙,男,1986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延刑初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蒙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南刑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上诉人张蒙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以(2011)南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又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7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4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蒙蒙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完成本职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蒙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至2014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