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湛江金艺广告有限公司、苏志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湛江金艺广告有限公司,苏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82-1号申请人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桂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春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湛江金艺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志勇,总经理。被申请人苏志勇。申请人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不依约退还广告费,并为避免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等为由,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申请人湛江金艺广告有限公司、苏志勇存于商业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名下的大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湛江金艺广告有限公司、苏志勇存于商业银行的存款3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待后处理。二、查封申请人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被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保管、使用,但不准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XX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