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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伟、徐其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伟,徐其玲,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413号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被告:夏伟。被告:徐其玲。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时代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亚楠,董事长。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鼎艺墅**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韩雪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伟、徐其玲、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0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克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