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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商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席宪强与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宪强,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211-1号原告席宪强。被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珣,该公司董事长。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大道1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宪强诉被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宪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宪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46元、减半收取3023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102元,均由原告席宪强承担。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清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