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0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邱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0777号原告邱某,男,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徐某某,女,1986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自2012年2月起至今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文诒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