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沙正华与罗春寿、江苏峰烁电热合金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罗某,江苏某电热合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382号原告沙某。委托代理人仲某,兴化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被告江苏某电热合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与被告罗某、江苏某电热合金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华代理审判员 杨 凯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朱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