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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珠海市派拉蒙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被告:珠海市派拉蒙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赵爱民。被告:珠海华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珠海市派拉蒙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17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伟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