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郁建强与杨柏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建强,杨柏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229号原告:郁建强。被告:杨柏华。原告郁建强与被告杨柏华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郁建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郁建强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郁建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