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固民初字第661号原告顾某某,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高泽芝,法律工作者。被告梅某,住固始县。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耀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吵打,2013年10月被告殴打原告后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没打原告,双方有时争吵也不是什么大事,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订婚,同年3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其间双方因小事发生过吵打,但双方没有原则争议,2012年5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仍时有矛盾发生,但原告未能举出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应互敬互爱,发生矛盾应互谅互让,相互多包容对方,多沟通,以求得相互尊重的生活,本案中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彼此之间应有所了解,生活中出现不是原则性的矛盾,不要轻易用离婚解决,只要双方对过去的生活小矛盾不予计较,双方还是可以和好,并能生活幸福,同时,原告也未能举证支持自己的主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某要求与被告梅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耀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青云 更多数据: